顾客柜台边失窃告银行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
时间:2008-09-15 17:46 来源: 点击:次
刘女士委托朋友帮自己汇款,不料朋友在填写汇款凭单时,2万元被小偷顺手牵羊。刘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将其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日前朝阳法院认定银行不担责。
刘女士称,今年4月6日,她委托陈某到中国银行北京望京支行一储蓄所办理汇款业务。陈某在填写业务凭单过程中,被两名小偷窃取现金2万元。后陈某报警,但嫌疑人至今未归案。为此,刘女士以银行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法庭上,银行表示,刘女士不是失窃的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同时银行也承认,陈某确实报过案,但对失窃金额提出异议。另外,银行设有监控设施并安排有保安,张贴有公安局制作的“民警提示”,在接到失窃反映后及时报警,已尽到相应义务。
作为证据,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警方的接收案件回执单,以及自己写给陈某的汇款账号及收款人的便条。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以银行存在过错行为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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