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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案细节首次披露:200涉案人员15万页材料
时间:2008-09-15 17:42 来源: 点击:

2008年8月29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裁定,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二人的妻子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多项罪名成立,并将于11月宣布对上述几名被告的最终量刑结果。

9月2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一消息。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曾震惊全国的“开平案”中的几名主犯已全部被美国法院定罪。随之,围绕这桩跨国大案展开的中美两国司法部门之间历时7年的合作,也堪称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9月9日,在美国司法部宣布对“二许”定罪消息后不久,本报记者即对此番全程参与中美司法合作的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进行了独家专访。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访谈中,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向记者全面介绍了中美司法部门就此案进行合作的前前后后,并首次向媒体披露了这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中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中方已经收到来自英国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记者:目前,我国已经与多少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请您介绍一下司法部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总体情况。

郭建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所有中国对外签署的近50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指定的中方中央机关。我们(司法部)将一如既往地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的规定精神,与国内执法和司法机关通力配合,同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开平案”就是其中一个成功的案例。此外,司法部与加拿大、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保持着良好、健康和务实的国际合作关系。

记者:能具体谈谈这方面的新近案例吗?

郭建安:可以,最近我们就刚刚受理了英国的一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近期收到英方中央机关———英国内政部依据上述公约就“卡斯特行动案”向我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也是中方在公约框架下收到的来自英国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该请求涉及英国执法机关正在就一起巨额增值税欺诈和洗钱案进行的刑事调查。英方请求派员来华调查取证。

司法部收到该请求后,进行认真审查,并与英方密切磋商,就取证程序及技术细节达成一致。2008年4月14日,在司法部官员的主持下,海关总署缉私局、深圳海关具体执行,对证人顺利地提取了证词和相关证明材料。英国皇家税收及海关总署对证人的作证表示满意,并对中方的协助表示感谢。

此次合作增进了中英执法机关的了解与互信,较好地履行了我国的国际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在努力为英方提供及时便利的司法协助的同时,也希望包括英方在内的世界各国能够为中方提供及时、便捷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协助。我们希望国内执法机关能够通过在与国外执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树立和加强利用国际条约的意识和能力,既要双向互利更要为我所用,为快速、成功侦办涉外刑事案件创立畅通、有效的渠道,为打击跨国犯罪、加强国际合作做出更大努力。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追赃机制,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境外追赃找到了一条新路”

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某些西方国家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风港,目前我国除了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缉拿外逃贪官外,对于如何追回腐败资产有哪些新的措施和办法?

郭建安:按照中央部署,此前司法部一直在负责牵头研究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问题,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报告并于今年3月已经上报给有关领导部门。

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资产问题研究报告历时一年,共计两万余字,该报告从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优点与方法、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相关对策三个部分来对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腐败资产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具体做法和优点。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非法所得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实践总结,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进行了分析,对其优点以及做法进行了总结。

第二部分对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国家作为起诉主体问题、民事法官的有限审查范围问题、举证方面的问题、诉讼成本问题、财产判决的执行问题和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若干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充分和有效地运用民事诉讼追回措施,正确和及时地分析和处理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可能遇到或面临的各种问题,研究报告提出七大对策以及建议,供国内各主管机关参考。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问题研究报告从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我国涉外追赃民事诉讼机制不完备的问题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将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通过没收等国际合作程序返还给被害人或被害国,是国际法公认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引渡或遣返,或者即使已被引渡或遣返回国,只要请求国能够证实该境外资产或资金不属于被遣返或引渡人员合法所有,系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都可以通过独立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回或返还,而不需要依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该报告有效地利用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追赃机制,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境外追赃找到了一条新路。

记者:许国俊、许超凡此番在美国被起诉,并由美国司法机关定罪,这是否也是两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最近正在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可依据条约及互惠原则,根据外国请求将在外国受到起诉且无法引渡的罪犯交给外国提起诉讼,并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那么,司法部在未来面对此类案件时,将如何解决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管辖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郭建安:这是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请求国政府在利用一切手段达到实现其管辖权的目的,被请求国亦是如此,跨国犯罪分子也在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择地行诉”。通过加强相关国家的引渡合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管辖权。当因为某种原因,使我方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被请求国,进而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和其他国际合作,支持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在本国对逃犯定罪判刑,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思路。它的好处是极大地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进了同被请求国的司法合作。总之,不能因为管辖权冲突、固有刑事政策、理念和国际执法合作不顺畅,使跨国犯罪失于打击、使犯罪资产疏于追缴、使受害人苦于正义得不到伸张、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安心享用犯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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