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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终审维持原判
时间:2008-07-26 17:39 来源: 点击: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孪生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一案日前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最终,被告人廖婷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廖娟娟2001年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发病时有打人、毁物等症状,其家人也多次受伤。为控制其发病时的行为,家人用铁链将其固定在床上。因多年治疗未愈,家庭为此花光了积蓄,其孪生姐姐廖婷婷为帮助母亲照顾廖娟娟的生活也被迫休学,曾为此服药自杀。

迫于经济压力,2007年8月,廖娟娟被送至收费较低廉的四川省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廖娟娟生活不能自理。同年8月21日晚,经医院通知,廖婷婷及其父母等前往医院探望,处理陪护事宜。此时,廖婷婷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并得到父母同意。随后,廖婷婷为廖娟娟擦洗了身体。次日凌晨2时许,廖婷婷用枕头将廖娟娟捂死在病床上。凌晨3时许,廖婷婷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华西医科大学医学技术鉴定中心经公安机关委托,对廖婷婷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认其表现符合抑郁症的诊断,其违法行为与其疾病有一定关系,对其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08年1月,此案由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廖婷婷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2月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廖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成都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4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 “姐姐捂死妹妹”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患抑郁症的廖婷婷作案时是否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杀害家人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一审对廖婷婷的量刑是否罚当其罪。

成都市中院认为,廖婷婷采用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廖娟娟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廖婷婷犯罪时患抑郁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仅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廖婷婷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考虑到廖婷婷的犯罪事实和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廖婷婷具有无前科、认罪悔罪、被害人父母已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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