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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
时间:2010-05-21 09:33 来源: 点击:

  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违法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这类案件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的监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中,除“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情况外,其他事由均是仲裁程序上的问题。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办理这类案件是程序上的审查,无需对实体作出裁判。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法定事由上是一样的。但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发生在执行程序之中,即仲裁裁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或者执行中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包括不予受理);而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经审理后作出的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基层法院申请执行,遇有这种情况,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已受理执行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受理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对撤销申请作出裁定后,视不同裁定分别处理:裁定仲裁裁决的,应当终结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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