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行异议制度在立法上疏漏颇多,实践中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要原因是对执行异议的含义、性质和特征等几个基本问题没有明确的认识,立法部门缺少应有的重视,学术界未曾明确提出及系统论述。本文对执行异议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理论上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健词]执行异议,诉讼制度;确认之诉
执行异议制度是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是执行权,执行权因执行工作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而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异议就是与执行裁判权紧密联系的一个制度。
在我国,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有5条,最高人法院的批复有2个。(1)这些规定和解释,涉及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审查程序、法律关系、处理方式、法律文书、提出形式、标的物处分规定、保全措施等等诸多方面。如此情形,仅用寥寥无几的条文来规定一个完整的程序,足见我国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立法的粗疏。
目前,已有不少人呼吁要制定强制执行法。其中,关于执行权的分配,有识之士主张法院的执行权限于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而执行实施权由法院以外的机构来负责。(2)然而,执行权的分配也好,制定强制执行法也好,都将涉及健全执行异议制度的问题,而要健全执行异议制度则有必要首先解决执行异议的含义、实质和特征等几个基本问题。明确了执行异议的含义、实质和特征,在立法实践中才能够准确分配执行权,健全执行异议制度。在这里,笔者不揣浅陋,斗胆对执行异议的这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
什么是执行异议?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杨荣新称:“执行异议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的意见。没有参加执行程序而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叫作案外人。执行标的是指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据以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这是当事人应当享受的一种实体权利。”(3)这样的表达,是从提出异议的主体、执行异议的实质和异议的内容的角度给执行异议下定义,其显著特点是认定执行异议是实体权利的异议。
张晋红称:“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为他人主张权利,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所谓案外人,提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又解释:“执行异议的实质是权益问题,即案外人对执行的不同意见必须是基于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如果公仅仅是对执行的程序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则不属于执行异议之列。”(4)这种表述,说明了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异议的主体、异议的目的、执行异议的实质和异议的内容,其特点是强调了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和异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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