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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管辖不能缺乏司法公信力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

  针对备受关注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事件,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应,称“本案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12月10日《新京报》)

  或许在不少人看来,由于最高检的回应,社会各界对案件管辖权的质疑应该平息了。然而,最高检的指定管辖真的能够力排众议吗?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不仅要符合程序正义,更要符合实质正义。当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司法机关发现被指定管辖的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即当发现指定的管辖机关可能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变更指定管辖决定,以防止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

  就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案而言,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或许满足指定管辖的基本条件,表面上看并无不当。但这种合法性却仅仅是程序上的,从案件日益明朗化的来龙去脉看,将该案指定给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显然难以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至少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道理很明显,因为杏花岭区检察院是记者采访报道的舆论监督对象,而且报道属于负面的,涉及该检察院滥用职权,这样必然在杏花岭区检察院与女记者之间形成严重的利害关系。而在此时,将女记者与采访行为密切相关的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的案件指定给被曝光的检察院,无论如何难有公信力。

  因此,从一般意义推论,最高检是不会将案件指定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检察院办理的,除非是在掌握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而现在女记者与杏花岭区检察院之间的“恩怨”已真相大白,并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最高检显然不能只满足于为杏花岭区检察院的管辖“背书”,而应当为了司法公信力,及时变更指定管辖决定,以维护最高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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