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一旦判决维护或支持了一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诉讼请求后,往往在判决的主文另加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或十日内履行清结。它是长时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惯做法,是相应条件下出现的错误认识。它不但没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反而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造成后果是无法估量的。需要我们重新认识这个问题。
1、不诉不审不涉
权利人没有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在确定金额后,要判决给一个履行期限。当事人往往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人们法院偿还属于自己的权益如价款或报酬。甚至他们认为自己交了诉讼费是将自己的事交给了法院,由法院代理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判决维护了他们的权利,对方又不履行,告知他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并且同时要交申请执行费,它又不很理解。因为法院判决了履行的期限,没有履行,那是法院的事,权利人只等着得钱。这是人们长久对法院居中裁判的错误认识。如果法院不判,即不交待履行期限,那么权利人就会积极地想办法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找义务人或到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应地当事人对履行期限、同类物的质量标准、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等有争议,完全可以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才由人民法院依法请求啥、审啥,做出相应判决。实际它又是一个诉,权利人不诉法院不审,判决主文也不应涉及。判决与不判决履行期限,与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权利人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努力自己的权利仍很难实现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帮助,自愿依法申请执行,才能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2、法律没有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判决书应当或可以写明履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都有是当事人双方对他们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在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履行义务的不履行义务,使他们权利义务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或者不确定状态。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责令义务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判决变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判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或者判决某一方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使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稳定或者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三)项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要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审清判明。对当事人没有要求判决履行期限的法院不应写明,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有争议,或需要法院居中裁决,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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