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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判决的执行
时间:2010-05-20 17:27 来源: 点击:

  法治国家不仅要保障个人能接受独立、公正的审判,还要保障法院的判决得到忠实、全面的执行。

  对于法国行政法官而言,上述要求在今天看来似乎显而易见。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在法国实现这一目标并非一蹴而就。1872年法律曾经赋予国家参事院 ②完全独立的行政法院地位,允许其“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作出判决。但我们会发现,法国直到一个多世纪以后才真正建立起保障行政法院判决有效执行的制度和机制。

  该如何解释如此漫长的准备时期?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如下三个方面可能不容忽视:

  首先,国家参事院的权威使得行政判决在执行时一般不会遭遇过多的困难。在法国行政法院体制下,最高行政法院享有的极高威信,足以让绝大多数由其作出的判决得到公法人的自觉执行。

  其次,长期以来,判决执行问题没有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关注的焦点。在历史上,最高行政法院曾长期将工作的中心置于完善行政活动司法监督手段方面,倾力打造出法国法上称作“越权之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行政法官致力于探求旨在扩大和加深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的智力和法律手段。他们通过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让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接受法官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审查的强度,逐步缩小以往其拒绝审查的行政行为组成要素的范围。可以这样说,在行政法官的观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才是其司法活动的主战场。我们可以不自谦地说,法国行政法官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既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司法工作的重心,判决执行问题就容易成为几乎次要的问题。

  最后,根据法国传统的三权分立思想,即“审判行政机关也是行政”,法国法官坚持认为自己无权采取针对国家的强制措施。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要看到的,最初是由立法机关而非法院建立行政判决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因。法国通过立法赋予了法官劝导包括国家在内的公法人执行判决的手段,甚至允许其在必要时对公法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生效判决。

  以上三个因素现已成为历史。法国通过多部法律,特别是1980年7月16日法律和1995年2月8日法律,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行政判决执行机制。200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司法法典》更前进了一步,将以往零散分布的判决执行保障规则以一种和谐统一的方式集中到单一的法律文件中。

  不可否认,行政法官作出的判决有时在执行时会遇到困难。下面,我将尽我所能对这些困难加以识别,同时指出克服困难的手段和程序。这些困难可以被归为三类:(1)因对行政判决既判力范围产生疑问而出现的判决执行困难。(2)因公法人遭遇客观不能或恶意抵制而出现的判决执行因难。(3) 要求公法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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