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也称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作的判定和处理,[①]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影响对相对人的救济,也影响对公法秩序的维护,是行政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一环。
行政判决种类的设定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每一种类型的行政判决都包含着对特定权利或利益的保护,意味着社会权利主体请求法院解决行政纠纷诉求的实现,可能也意味着国家在保护公民权益以及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承担着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②]确定的行政判决种类,主要有七种[③]: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情况判决。这些判决种类能否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能否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完全的救济途径?能否为行政秩序的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索。本文拟对国外行政判决种类的设定情况进行一定的考察,并对影响行政判决种类设定的因素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我国行政判决形式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一、国外行政判决种类之比较
在不同国家,由于其文化、历史、法院地位及功能差异,行政判决种类的设定存在一定差异。
(一)普通法系国家行政判决的种类
1、英国。英国的行政判决与其诉讼令状制度相关联。令状制度适用于普通救济(私法上的救济,救济个人权利),也包括特别救济(公法上的救济,维护公法秩序)。涉及普通救济较典型的令状有禁制令(Injunction)和宣告令(Declaration),“禁制令可用以防止任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法院也可能颁发强制性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即要求做某种行为的积极性命令,而不是不为某种行为的否定性命令。”[④]法院对禁止令的申请,判决有两种:颁发禁制令或驳回诉讼请求。“宣告判决的实质是宣明各当事人的权利或所处合法地位,而不以任何方式改变之,但在合适案件中可补以其他救济”[⑤].宣告判决在私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在达到侵犯权利的地步之前解决纠纷极为有价值的救济。对宣告令的请求,法院或者作出相应的确认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涉及特别救济较典型的令状有:调卷令(Certioriari)、禁令(Prohibition)和强制令(mandamus)。只要个人受某个行政当局或某个行政裁判所的某项决定的不利影响,就可以请求高等法院调卷。如请求获同意且高等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决定有错误,就可以撤销此项行政决定或裁决。法院审查调卷令案件的判决有两种:撤销被诉的决定和驳回诉讼请求。作为英国王座法庭实施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禁令,是与调卷令同时发展起来的,“它可以用来禁止行政当局超越权限和滥用权力,特别是禁止许可证发放单位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发放允许违法行为的许可证。”[⑥]法院审查禁令案件的判决也有两种:作出禁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强制令,“系指在某一行政机关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害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如申请获得批准,法院即针对该行政机关下达强制令,命令该机关必须履行某种法定义务,以满足受害方的权利要求。”[⑦]强制令既可由私人请求,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对强制令请求,法院同样可以作出两种判决:颁发强制令或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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