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支队出证明称套牌为办案所需
事发安阳,大半年了受害人住院至今未获赔偿
警方作证套牌“为办案所需”,私车套牌肇事因此未处罚。事发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获赔。套牌车主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质疑刑侦支队出证明为肇事方开脱。昨日,大河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
“警方办案套牌车”被私人开出肇事
前天,大河报记者在微博上看到@秦永民律师发布的一条微博,这条微博说:“2012年4月20日,安阳的刘明芳被车撞倒,交警查实是私车套牌,后安阳刑侦支队证明该私车合法套牌,称办案需要。经查车主、司机均非警察,车主系该支队一民警之子。医院诊断受害人左下肢神经元性损伤……”
昨日,通过秦永民律师,记者和42岁的刘明芳取得了联系。她说,她是安阳纱厂下岗工人,现租住在安阳市区。2012年4月20日8时许,在安阳市洹滨北路三巷交叉口处,黄某驾驶套牌车号为豫CZ0155的帕萨特轿车,由洹滨北路北侧停车位向南进入道路时,与刘明芳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明芳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刘明芳说,她被医院初步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至今她仍在医院治疗,无法下床活动。”
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一、黄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刘明芳无责任。”
【交警】
刑侦支队出证明称套牌为“办案所需”
刘明芳说,虽然交警支队认定黄某负全责,但警方却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驾驶套牌车辆的黄某“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因为交警准备处罚时,驾驶员黄某却拿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这导致交警支队未对驾驶员黄某和车主耿某进行任何处理。
对此,安阳市交警支队负责此案的赵鹏亮警官昨日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为此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办案需要,2012年4月18日,我单位将牌照为豫E01856帕萨特轿车(银灰色)的牌照套用为豫CZ0155,特此说明。”
赵鹏亮说,这辆车是黄某驾车肇事,黄某和车主耿某都不是刑侦支队的人,耿某之父是刑侦支队民警,“驾驶套牌车的确该进行行政处罚,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进展】
受害人至今未获肇事方赔偿
“到现在都大半年过去了,除了保险公司支付一万元医疗费外,上述三家一分钱都没赔偿我。”说起自己的困窘,刘明芳几度哽咽。
刘明芳说:“我们找过肇事司机和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但一直联系不上车主,我们希望能先垫付一部分抢救费,但他们都无情拒绝。”
昨日下午,记者以刘明芳亲属的名义,电话采访了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纪检的王国胜(音)和驾驶员黄某。王国胜说他手头有事正忙着,随后以“此事说来话长,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的”为由挂断了电话。
黄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非他不愿掏钱,而是刘明芳不愿给出一个一次性了结的赔偿方案,因为说不清咋赔偿,他觉得没法赔偿,暂时就没拿这个钱。
记者问黄某:“你开的是耿某的车?”黄某说:“行车证虽然打的是他的名,但这不关人家的事儿,这是我借人家的车,我开的车,照我的头,我也没说不认账。”
【疑问】
驾驶人能因一纸证明
免受处罚?
赵鹏亮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对此,记者问他:“能因这个证明免责吗?”
赵鹏亮:“当时给领导汇报了,领导说既然刑侦支队承担这个事了,就不再处罚了。”
记者:驾驶者黄某非办案人员,能因此享受豁免权吗?
赵鹏亮:按照交通安全法,应该对驾驶人拘留,但目前查不清是谁伪造的车牌。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处罚不合适,黄某本人也不是车主,开的是别人的车,现在处罚谁都不合适。
对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认为,在该案中,驾驶人要想免予处罚,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车是刑侦支队的确因办案需要,由警方必须实施的套牌行为。2.驾驶套牌车的人必须是办案人员,而且是在办案过程中使用该车。
而驾驶人黄某明显不满足上述条件,警方应该按照交通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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