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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动中的基本权利
时间:2007-06-15 16:10 来源: 点击: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共公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带之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D、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只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七、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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