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时间:2007-06-08 15:30 来源: 点击: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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