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异地车检
时间:2007-03-15 15:20 来源: 点击: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委托异地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向被委托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即不得委托异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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