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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扣押CORAL轮案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提示:清洁提单下的原糖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受污染并有水渍,提单持有人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海事法院准许了提单持有人的申请。这是一宗典型的诉讼前扣押船舶案件,涉及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基本问题。

  [申请]

  申请人:越南海防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马耳他阿法罗纳航运有限公司。

  1995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扣押 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蛇口港的“科罗”轮(M/V CORAL),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000,000美元的担保。申请人称:

  1995年6月1日,申请人与佳华国际公司 ( KAI WAH INTERNATIONAL COMPANY,以下简称佳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74-M /HDCK的买卖合同, 约定由申请人向佳华公司购买25,000公吨(由卖方选择5%的增减) 的巴西原糖,单价CIF海防392.8美元/吨,总金额9,820,000美元,货物交付地点为越南海防。9月3日被申请人所属的“ 科罗”轮抵达巴西桑托斯港, 装运申请人购买的原糖。9月11日,“科罗”轮开始装货,9月14日装载完毕,并由SGS 巴西公司对“科罗”轮的7个货舱进行了签封。同日,“科罗”轮船长签发了编号为1-7号的七套正本提单,提单均载明:货物为透明散装原糖, 装货港巴西桑托斯,卸货港越南海防港,承运船“科罗”轮,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申请人,“清洁装船,运费已预付”。七套提单记载的货物总重量为22,800吨。

  10月23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口头协商,同意将卸货港改为中国蛇口。11月10日,“科罗”轮抵达中国蛇口港并开始卸货。卸货前,经检查,发现该轮7个货舱签封完好。同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灌包作业的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函告申请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物含有很多块状杂质和其他杂质”。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科罗”轮所载货物的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具有据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权,为保全海事请求权,特申请扣押“科罗”轮。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蛇口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250,000 美元的担保函。在“科罗”轮解除扣押后。申请人以100,000 美元的现金换出担保函。

  [裁定和执行]

  海事法院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5年11月14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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