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申请人因船舶碰撞造成水域污染对碰撞船舶所有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扣押两碰撞船舶。海事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申请,采用“活扣”的方式扣押船舶。本案例反映了“活扣”船舶的一些基本做法。
[申请]
申请人:广东省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渔业协会)。
被申请人:广东南海市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航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漳州市轮船公司(以下简称漳州轮船公司)。
1996年11月4日,南海航运公司所属的 “南航油2 ”轮与漳州轮船公司所属的“芗油11”轮在珠江水域发生碰撞,导致“南航油2”轮右舷2号油舱大面积破损,货油泄入该水域,造成污染事故。油污事故造成了该水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损失。
因油污事故受损害的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番禺市新盈镇红港村民委员会、番禺市莲花山镇明星村民委员会、番禺市新垦镇红洋村民委员会、东莞镇港湾管理区、番禺市新垦镇红江村民委员会、番禺市新垦镇红海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新湾镇新湾管理区等单位,委托渔业协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海航运公司和漳州轮船公司赔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损失1,885,530元。
渔业协会起诉并经海事法院受理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海事法院扣押两肇事船舶,责令两被申请人各提供200万元的担保。 渔业协会在申请扣押船舶时不知道“南航油2”轮和“芗油11”轮在何处。
[裁定和执行]
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
渔业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遂裁定:
一、准许渔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扣押南海航运公司所属的“南航油2”号油轮。扣押期间, 该轮仍由南海航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和抵押。
三、扣押漳州轮船公司所属的“芗油11”号油轮。扣押期间,该轮仍由漳州轮船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和抵押。
四、责令南海航运公司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的担保。
五、责令漳州轮船公司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的担保。
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后,通知上述船舶的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不予该船舶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漳州市轮船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裁定,申请复议,认为:海事法院既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又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重复;责令两被申请人各提供200万元的担保, 担保总额达 400万元,超出了申请人提出的1,885,530元诉讼请求范围。请求海事法院撤销裁定或减少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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