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是承运人申请法院扣押和变卖船载货物错误的一个典型案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因与承租人的滞期费纠纷,申请法院扣押并变卖属于他人的货物,并处分了变卖货物的价款。海事法院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构成对货物所有人的共同侵权,判决出租人和承租人连带赔偿货物所有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
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
被告:天津天威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
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外经船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公司)
1993年3月15日,潮阳公司与天威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潮阳公司所有货物均由天威公司承运,长期挂钩,适当调低运费价格;货物到港,提前安排装船,最迟不超过20天;货物有6000吨以上的,安排一条船包运;货物进场先付定金,装船后按实结算。4月5 日, 潮阳公司向天威公司托运螺纹钢793捆1,850吨、线材348捆547.006吨。4 月 9 日, 天津港为该批货物开具0007628号运单。运单记载:船名“东明二号”,起运港天津,到达港广州,托运人天威公司,收货人潮阳公司,船舶签章处盖“东明二号”轮船章。“东明二号”轮抵黄埔港卸货后,大副于6月3日在货物短溢单中签认:原载螺纹钢793捆,短少299捆。大副在短溢单上批注:短卸的货物留在2和3舱内。
黄埔港务公司于6月24日和8月5 日编制的《普通记录》记载:罗纹钢原运单记载793捆1850吨,收货人实提496捆,经地中衡衡重共825.61吨。短交螺纹钢299捆,按每捆2.299吨计,短重687.401吨。该螺纹钢单价每吨2800 元,从天津钢厂到港口的汽车运费每吨40元,天津至黄埔的运杂费单价每吨 119元,短交螺纹钢的成本加运费损失2,034,019.5元。5月10日,潮阳公司通过天威公司向天津港务局托运第二批螺纹钢308捆500吨,装于“嘉海”轮,运往黄埔港。卸港理货短溢单记载:螺纹钢原载308捆,散一批,短少40 捆。大副在短溢单上签字确认。7月12日, 黄埔港编制《普通记录》记载:该票货物原运单记载308捆500吨,短卸24捆,实提284捆388.3吨。
1993年4月1日,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东明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将其所属的“东明二号”轮租给徐闻公司。合同约定,若徐闻公司拖欠滞期费,东明公司可以货抵款。“东明二号”轮上述天津至广州航次在卸港发生滞期,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就滞期费问题产生纠纷,东明公司于5月22日在S法院对徐闻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S 法院裁定准予东明公司的扣货申请,于6月3日在黄埔港扣押了“东明二号”轮未卸完的钢材874.488吨,包括潮阳公司的螺纹钢299捆687.401吨。当日, “东明二号”轮开往上海港卸货。上海港务局《港航记录》记载:“‘东明二号’轮卸下盘元7捆10.52吨、螺纹纲290捆666.289吨、元钢13捆31.244吨、中板84块166.435吨,共847.488吨。”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在S 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因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能力支付滞期费,无能力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将所扣货物由S法院变卖, 以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申请人的滞期费;因扣货、转港而产生的货损货差,超出适当扣押货物而引起的纠纷等问题,均由被申请人负完全责任。S 法院依据东明公司变卖货物的申请,于6月12 日委托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变卖扣押的钢材,变卖结果为:盘元12.98吨、 螺纹钢476.06吨、 元钢30.98吨、中板149.56吨,共669.58吨,总价款人民币1,625,443.00元, 扣除码头、变卖、代理等费用后,余1,533,663.85元。变卖货物中的螺纹钢属潮阳公司所有。11月11日,在S法院主持下, 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S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11月22日, 东明公司从变卖价款中提取人民币1,100,000元,作为徐闻公司支付的滞期费。余款418, 153.85元由徐闻公司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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