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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恒春海”轮船载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提要:船舶出租人因租金请求申请海事法院扣押船载货物,货物买方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出租人申请扣货错误,对出租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判决所扣押的部分货物仍属承租人所有,出租人申请扣押正确;另一部分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出租人申请扣押错误,应赔偿货物买方货物扣押期间的仓储费损失。

  [案情]

  原告:广州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物贸公司)。

  被告:青岛大洋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

  1993年3月24日, 烟台同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与物贸中心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物贸中心向同兴公司购买12,000吨水泥,其中“九顶”牌水泥7000吨,每吨390元,“牛头”牌水泥5000吨,每吨430元;总价款488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付50%,余款待船抵广州黄埔港后凭提货手续一次付清;货物于4月22日前在广州黄埔港船板交接。3月29日,物贸中心又与汕头市金园区汇丰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物贸中心将上述12,000吨水泥转卖给汇丰公司。4月1日,汇丰公司向同兴公司支付244万元货款。

  4月24日, 大洋公司与烟台港茂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茂海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协议”,约定:大洋公司将“恒春海”轮租给茂海公司运载水泥;装货港烟台港,卸货港广州黄埔港;租期从1993年4月22日至1993年5月17日;租金每日6.5万元。

  4月26日,茂海公司与同兴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协议”, 约定:同兴公司租用茂海公司的“恒春海”轮。该租船协议中关于装货港、卸货港、交船及还船地点等主要条款与大洋公司和茂海公司签订的租船协议相同,但租金为每日7万元,租期从1993年4月22日至1993年5月22日。

  5月3日,“恒春海”轮在烟台装载水泥25,727.18吨, 烟台港务局开出货物运单8份,其中“九顶”牌水泥6726.8吨, 发货人和收货人均是同兴公司:“奇山”牌水泥5020吨,发货人系烟台开发区环达公司,收货人系中国北方工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

  5月17日,物贸中心与北方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方公司将拟卖给广东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5000吨“奇山”牌水泥转卖给物贸中心,售价每吨455元,蛇口港船板交货, 由北方公司出具委托书交予物贸中心到港口办理提货手续。5月18日, 北方公司出具了提货委托书给物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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