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海上保险合同>
“大奔”呛水受损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

  花两万多元为自己的奔驰轿车购买了全险,当“大奔”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近日,五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保险理赔案。

  “呛水大奔”:买了全险应获理赔

  2005年7月,天安保险云南分公司的业务员找到张先生,希望他在天安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见对方态度诚恳,张先生同意了,并再三向天安公司的业务员强调,自己的“大奔”是高档轿车,需要办理全险。7月18日,天安公司与张先生签订汽车保险合同时,天安公司的业务员告诉张先生:投保内容为第三人身伤亡责任险、乘用汽车损失保险、汽车盗抢险、乘客伤亡责任险。当张先生再次询问业务员,这些保险内容是否为车损全险时,业务员解释说,车损险已经包含整车的损失险但不包括车体玻璃破损险,还应当单独购买车体玻璃破损险。“那就再加上车体玻璃破损险。”张先生爽快地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于7月27日向该公司支付了22476元的保险金。随后,天安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乘用汽车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止。

  2006年7月7日下午,张先生驾驶“大奔”路经昆明市青龙村地段,因连日暴雨,部分路面被水淹没。尽管他小心翼翼,但“大奔”还是被路面坑洼的积水“呛死”,导致发动机熄火不能行驶。故障发生后,张先生立即与天安保险公司联系,公司方面派人来到现场,并派车将“大奔”拖到一家专业汽车维修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初步确定该车修复材料金额为28万元,待定材料金额15万元。

  为了尽快修复“大奔”,张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天安保险公司提出履行保险金理赔义务,但遭到了拒赔。无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天安保险公司告到了五华区法院。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天安保险公司与他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其格式条款和包括责任免除以及其他事项作出说明或明确告知,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突然遇到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投保车辆受损,自己并无过错,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针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答辩称,本案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没有规定汽车涉水或者被水淹致使发动机受损的内容。被保险人对投保汽车应尽一般人善良管理的义务,张先生在遇到暴雨的情况下,明知积水路面可能导致汽车发动机受损,但依然强行通过该路面,存在明显的过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