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船东与本协会经理另有协议(仅以协议规定之范围为限),本协会得承保下列由第1至第26节中所述之风险。但是:
(i)除本协会董事另有决定外,本协会仅承保船东为解除其本身责任所支付的款额,或他所支付下列各节所述的损失、费用及开支。
(ii)本协会曾向船东赔付的,对任一事故或事件的最大赔偿额,要受本规章附件A中所规定限额的限制,或受本协会董事,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前,所作决议的限制。
(iii)除本协会经理与船东另有协议外,对本协会船东的赔款要受本规章附件B中所列述免赔额的制约。
第一节 非海员的受伤、生病、死亡
(A)应付予任何人(这一节(B),及第二第三节内所指明的人员除外)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及与由此而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及丧葬费。
(B)应付予在入会船上从事货物装卸的任何工作人员受伤、生病,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
但是:
(a)按这一节所提供的保险,仅限于由入会船,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忽略所引起,或与从发货人处或从上一程的承运人处,在装货港收到货物时起到在卸货港将货物交的疏忽行为或忽略而产生的责任。
(b)当赔偿责任乃根据任何合约条款或赔偿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的那种责任不由本节承保,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四节予以承保。
(c)由于他船与入会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并关系到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由本节承保。但可按照本规章第十节(B)予以承保。
第二节 海员的受伤与死亡
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入会船船员受伤或死亡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但是: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乃根据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第三节 海员生病
应付予不论是否在船上的任何人会船船员患病之损失及赔偿的责任,以及与此有关而需开支的住院费、医疗费、丧葬费或其他费用,包括遣返该海员或派遣接替海员到船上去替换他的费用。
但是:当赔偿的责任、费用、或开支乃根据与船员订定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有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有本协会经理的书面认可,否则本协会不承保这种责任。
- 上一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 下一篇:德国商法典第十章:海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