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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
时间:2010-05-19 09:22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合理的船期损失;

  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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