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第三人财产损失时的比例责
时间:2010-05-19 09:22 来源: 点击:次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不可分债务,每个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都要负连带责任。但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按碰撞的过失比例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财产”究竟何指,一般认为应该按照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认。在发生碰撞的对应两方船舶中(包括多船碰撞),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是非自然人的经济实体。它们各自所有的船舶,则是碰撞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的财产。但碰撞损及的各船所载货物及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产是否属第三人的财产,则要依据财产的归属及法律关系来定。若运送的货物及船员、旅客、其他人员的行李物品是依据雇佣合同、运输合同被载于船上的,应当归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财产。遭受上述财产侵害的当事人对本船只能依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
除此之外,与碰撞双方不存有营运性的合同关系,非因此类合同与碰撞双方的当事人产生法律关系的财产均属第三人财产。如某公职人员上船行使公务,此时两船发生碰撞,致其财产受损,因该财产与双方当事人间不存有合同关系,故该公职人员有权以侵权之诉向有碰撞过失的双方请求索赔。
明确了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连带责任后,还需要补充两点:一是这里所指的第三人财产不包括设于海上与岸线上的固定建筑物;二是如果碰撞导致油污而损及财产的,因损害非由碰撞直接导致,且油污法律另有规定,故不在此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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