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船舶留置权>
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影响
时间:2010-05-19 09:20 来源: 点击:

  我国物权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中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一定影响。我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下面,笔者仅就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影响加以探讨。

  一、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

  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一般抵押权的定义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两者比较,物权法下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外,还包括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海商法没有包括后一项条件,在实践中应引起注意。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海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似,均确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稍有不同的是,海商法强调了抵押合同应是书面形式,这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也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物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至于船舶抵押权内容的变更、抵押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应当持相关的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进行登记。即对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产生船舶抵押权的变更、转移和消灭也应当采纳登记对抗主义。这和抵押权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是一样的。

  另外,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但都未就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予以规定,所以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设计依然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2.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

  海商法第二十条对船舶灭失后的代位物只提及保险金;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都将代位物的范围扩大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海商法将代位物的范围限定为保险金是不合适的,因为扩大代位物的范围不仅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而且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我国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