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
时间:2010-05-19 09:20 来源: 点击:次
海商法第14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仅能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享有留置权,而把非承租人的货物排除在外。该规定与Baltime格式相同,而与NYPE格式不同。
NYPE格式合同规定出租人对所有货物包括非承租人所有的货物也有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允许当事人在租约中约定留置权,但此约定对合同债务人之外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是否有效,在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租约中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并入条款”并入提单,这种英美法的观点与我国法律不符。如上文所述,提单中的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未受到动摇,提单中的留置权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但如果租约下签发的是船东提单,出租人仍可以承运人的身份依第87条及第88条行使对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尽管货物属于非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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