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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436号

  原告温州宇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智、朱海林,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建中路188号中外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中外运华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修志,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温州宇宙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 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9日、6月10日对本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智、朱海林,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方修志参加了本案的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海林、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参加了本案的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从上海出运3个集装箱的毛毯到汉堡,承运船舶为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装船日期为2002年10月 26日。但被告违反了运输合同,将原告托运的3个集装箱漏装,并实际将其中箱号为GCNU4632030和GCNU4631835的两个集装箱装上了韩进宾西法尼亚轮第0005W航次,并签发了编号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两份提单。由于被告作为上述货物的承运人未能在运输途中尽到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造成涉案货物灭失,货物损失共计49,504美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9, 504美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前述款项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从没有就涉案货物由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承运达成过合意,也没有订立过相应的运输合同;原告主张的漏装事实不存在,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涉案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承运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两套提单,各一式三份,编号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以证明原告是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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