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类: 海事
裁判时间: 2001-06-25
受理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字号: (1999)津海法商初字第760号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住所,西安市长乐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戚世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德治,瑞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洲(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号南信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侯宝华,总经理。
被告东阳仓库株式会社(TOYO WAREHOUSE CO.LTD.)。住所,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港区入船1-2-3。
法定代表人木全英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骁空,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舒一,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机械)诉被告绿洲(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东阳仓库株式会社(TOYO WAREHOUSE CO.LTD.)(以下简称东阳仓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更换货物纠纷一案,于199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卫增、朱德治,被告绿洲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宝华,被告东阳仓库委托代理人朱骁空、赵舒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庭审后,第三次庭审前,被告东阳仓库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德治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德治属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本院才可要求其回避的情况。经合议,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德治回避,不再参加本案以后的诉讼活动,但朱德治回避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月26日,原告自天津新港托运6X20’集装箱金属硅至韩国釜山港,由“胜利星V904E”轮承载,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KYCR006号清洁提单,提单明确记载各集装箱号和铅封号,以及金属硅名称。
同年2月,因韩国开证行拒付货款,退回全部单据。此后,原告通知被告将上述货物集装箱运回天津,并由“胜利星V0920W”轮承运。提单号DH99- 0518。6月份,经开箱目测发现集装箱号、部分货物外包装已被更换,并经天津和陕西商检局检验出50吨货物已成灰渣,其品质不具有使用价值,给原告造成损失。
该批集装箱运输从被告在装货港接收时起,到在釜山港卸货交付收货人之前,始终处于被告的责任期间。由于被告失于职守,造成原告货物、运杂费用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运杂费等损失538,315元及利息28,896.75元,共计567,21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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