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损货差的现象司空见惯。作为收货人,在遇到货损货差时,会根据业务特点及造成损失的不同原因,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果收货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直接买方,则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合约的卖方(通常情况下是发货人)提出索赔。以下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收货人如何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我国某公司进口2万吨豆粕,CIF价格条款,出口商派船并对货物投保“一切险”(ALL RISKS),买卖合约规定质量以发货地商检报告为准。货装船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货到卸港,经收货人申请检验,部分货物已发霉,由黄色变成黑色(经检验证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与装船前质量相符。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货主如何向船方索赔?发货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收货人通过受让保单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对保险人具有诉权。同时,在“一切险”条件下,它负有较少的举证责任。在要求保险人理赔时,仅需出具清洁提单即可作为货主权利的依据。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提出抗辨,并举出相关的证据:
(1)收货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收货人要求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本身必须具备可保利益。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可保利益行使解释权。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船东是否有与发货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上述案例,如果保险人能证明清洁提单是船东明知货物本身有瑕疵却接受发货人的保函后而签发的,则保险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是否由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当中,保险人承保是一种风险,对必然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是不会去承保的,货物的 “固有缺陷”就是其中的一种。所谓“固有缺陷”,是指在预期航次条件下,保险标的自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它对货物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比如上述案例,豆粕发霉变质就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国的商检报告往往只是说明检验结果,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加大了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举证难度。
保险人是否免赔,应取决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与不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固有缺陷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会给货物造成损失,如果损失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以不发生的,那么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风险,保险人应该对此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保险人能举证这种损失是一定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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