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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
时间:2010-05-22 17:26 来源: 点击:

某县村民袁某从深圳打工返家,下车之后是深夜,因有急事,赶夜路步行回家。当袁某经过邻村村民谢某的西瓜地时,守夜看瓜的谢某捉住袁某,说袁某偷走了他家的西瓜,并将袁某送到乡派出所,找到其表兄民警李某报案。李某遂将袁某捆在大树上,并加以殴打,造成袁某的轻微伤。后李某又要对袁某“罚款”400元(并未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袁某称没有钱。于是李某和谢某带着袁某到袁某家中取走了黑白电视机和电风扇各一台,冲抵“罚款”。袁某伤好之后,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县公安局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间没有作出决定,也没有答复。袁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认为,袁某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对这一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为要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殴打以及侵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以于袁某的请求不予以受理。本案中袁某只能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中第4条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的规定;第5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确认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二者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对暴力行为等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不承认,受害人应当怎样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同时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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