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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时间:2010-05-22 17:26 来源: 点击:

赵某在大街上打架斗殴,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1年。赵某不服,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赵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但是赵某实际已被羁押350天。赵某获释后,多次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均遭拒绝。赵某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被非法收容劳动教养11个半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非法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赵某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其赔偿赵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行政赔偿。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需要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受到损害。请求权人必须受致函损害,才能耐提起行政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实存在的;这种损害同时还必须是直接的损害。(2)所受损害必须同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是由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引起、导致的。(3)请求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赔偿只限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并且只以物质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符合了以上条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有权获得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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