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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法律价值及其实现
时间:2010-05-22 17:34 来源: 点击:

  [摘要]行政赔偿先行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解决赔偿问题来达到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通过对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功能研究,进一步挖掘其内在价值,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行政赔偿 先行程序 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1120133-01

  “成年人的逻辑就是法律。”一个国家以法律作为行事逻辑和准则,他才能说是成熟的。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国家赔偿法的公布说明了在责任领域我国己趋向成熟,符合世界的发展潮流和价值追求。但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价值应是一种流与源的关系,认清一者可相互促进、共同进步,从法律制度出发探询法律制度的价值,从法律制度的价值出发激励法律制度本身不断发展,这才是对待这二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使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

  一、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涵义与功能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解决赔偿问题,在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时,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从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在先行程序的法律设计上,立法者主要着眼于以下法律功能的实现:首先,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有利于受害人损失的及时补救。法律赋予其处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事件的权力,旨在通过简便的行政程序,使人民遭受的违法侵害得到迅速有效的赔偿,体现法律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其次,可以使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赔偿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既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又能促进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再次,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最后,实行行政赔偿先行程序,可以体现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调动其纠正错误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主动性。

  二、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制度价值以行政法基本理念为参考

  (一)权利的保护与及时救济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这一理念是与传统人治思想的根本分歧所在。我国在国家行政赔偿程序中设计的先行程序,其立足点也在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救济。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应符合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及完善性的要求。在救济的时效上,先行程序的功能设定上着眼于“及时”,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另一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先行程序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方式,减少了向法院起诉所带来的时间上和金钱上的消耗,可以说是法律效率原则的集中体现。但是,这种效率是建立在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两种权利救济途径所达到的结果的一致性上,如果因为先行程序进行中的非正当性,使受害人无法达到应有的赔偿,那么,这种效率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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