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程序>
向刑事被告人追偿国家损失
时间:2010-05-22 17:02 来源: 点击:

  “感谢检察机关,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向刑事被告人追偿了国家损失!”近日,溧阳市检察院提起了首起公益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切实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权益,这一做法受到了该市市政公用事业处负责人的肯定与赞扬。

  近年来,溧阳市检察院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向刑事被告人追偿国家损失的监督模式。当国家、集体利益遭受刑事被告人侵犯时,谁来充当公益代表?该院民行科科长马俐介绍说:“公益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当刑事被告人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向其追偿国家损失的新方式。为此,我们联合公诉部门与法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定了检法《关于共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

  今年11月,溧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2008年7月,被告人姜某和蒋某以自制铁钩撬动等方式,窃取了溧阳城区范围内人行横道上的9套窨井盖,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危及公共安全。该院公诉科科长蒋鸿娜解释道:“被窃取的窨井盖均是位于住宅小区的路段内,是市民出行的必经之道,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害单位市政公用事业处为了不影响市政交通,及时对失窃处进行了窨井盖的重置和维护,为此花费了数千元,但该单位却没有提出民事赔偿。”

  检察机关维护公益责无旁贷!在将此案的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后,该院民行科和公诉科的干警联合办案,在认真研究了案情后决定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告知被害方可就遭受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用事业处则表示由于没有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起诉,并出具了书面申请和遭受损失的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意义等进行深入交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了开庭程序、起诉书的制作等事宜。11月5日,该院在对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月24日,法院将此案依法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国家损失2400元。目前所有损失已经赔偿到位。

  溧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复宏表示,该案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凸显了法律监督的声势与实效,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寻求公益诉讼的有效形式,强化诉讼监督力度,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