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程序>
江西试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有能力赔偿要
时间:2010-05-22 17:02 来源: 点击: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今后,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命钱”将得到保障。

  据了解,该办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也可参照该办法予以救助。

  该办法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两个原则:一是救急解困原则,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

  二是救助一次性原则,即依法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后,同一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一般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救助。同时,对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对接受过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也不再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该办法同时规定,对于暂时未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通过社会救助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农村五保范围;对于参加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其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于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该办法最后强调,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有关机关一旦发现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由原办案机关依法向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