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制度;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社会和谐、公平和正义,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自1995年施行十多年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和财政部门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追偿对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国家赔偿费用进行补充;另一方面,通过追偿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①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法普遍规定的制度。
但是,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实践中,存在追偿难以执行、追偿效率低下等问题,以至于《国家赔偿法》有关追偿的规定被称为“休眠条款”。如何发挥好追偿制度的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赔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已成为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从分析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管理的现状入手,着重剖析追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加强追偿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供修订《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参考。
一、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管理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分别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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