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规定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而且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规定认识不一,把握的标准不一致,显露出了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立法不足。笔者在此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拘留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包含着二层意思: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二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第一层意思比较明了,容易把握。但是第二层意思就比较难理解,关键是"没有事实证明"中的"事实"两字。"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状态,它只有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拘留的七种法定情形所表述的都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而不是由"事实"证明。据上分析,说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表述上存在不足。
二、关于逮捕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项所规定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罪羁押的行为。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存在。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必然要以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据此可以看出,"有(没有)犯罪事实"与"有(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显然不同的概念。那么在确定是否是"错误逮捕"时,是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确定呢,还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是否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给具体执行国家赔偿法带来困惑。此外,对于"错误逮捕"还有几种情况国家赔偿法未予明确规定:一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但逮捕后又查明被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二是审查批捕时现有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批捕条件,但逮捕后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的情况。
三、关于疑罪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