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农药广告发布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 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境内: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③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境外: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①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农药产品标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正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的审批程序
1、二审制:
①初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②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终审制: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对终审不合格者,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1、除在全国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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