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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药广告审查
时间:2010-05-21 10:58 来源: 点击:

  许可事项: 农药广告审查

  行为对象: 申请发布农药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7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数据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事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农药广告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3、广告内容即广告词、广告图像(录相带)、录音带、宣传画等;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3、广告内容即广告词、广告图像(录相带)、录音带、宣传画等;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核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所长终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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