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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广告费用
时间:2010-05-21 11:26 来源: 点击:

  刘晓原:这些年来,我发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名人担任企业广告代言人,他们利用名人身份和影响力,为企业的产品进行广告推荐。但是,由于有些企业故意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名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尤其是现在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做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工商执法部门对此行为不能进行处罚。在发现法律规定有漏洞的时候,我感到自己有义务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

  新报:你对《广告法》提出了哪些修改建议?

  刘晓原:我国《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和要求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第37条、38条,但是按照这两条规定,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只能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只能要求推荐虚假广告产品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虚假广告中,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的名人(个人),是不是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接受虚假广告中所宣传的服务,是基于对名人的信任,也是听信了名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调整,既不利于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欧美等国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我建议对现行的《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进行修改,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要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报:有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并不具备鉴别广告真伪的专业能力,所以让他们也承担责任不太公平,你怎么看?

  刘晓原:我认为,作为一个代言人,即使没有专业的鉴别广告产品真伪的能力,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他们接到广告推荐业务后,首先应当审查广告是否合法,有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批准,还应审查产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书,广告词是不是夸大事实。不能仅听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单位一面之词,他们让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力。

  新报:那么提出建议后,你期待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刘晓原:我想会得到人大的回复的。不过我只是提出一个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如果以后接连不断发生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广告法》肯定会增加对广告代言人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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