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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限制令”
时间:2010-05-21 10:50 来源: 点击:

  对于频繁插播广告以及在黄金时间播出不雅广告的现象,荧屏上屡禁不止,这一深为广大电视观众深恶痛绝的现象已经成为难以根除的荧屏顽症,病根还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近,广电总局又出台了“不得在饭时播恶心广告和电视剧插播广告90秒”的具体规定,规定指出: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规定》还明确要求: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像这样的“限制令”,主管部门曾经多次下达,无奈的是执行不力,这也是迫于经济压力的缘故,我行我素者不少,很难做到令行禁止。现在荧屏上违反“限制令”的广告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深夜时分,那种虚假广告纷纷出笼,夸大其词,放大功效,声嘶力竭地吆喝,不遗余力地推销,这种地摊式的广告销售形态,观众难以接受,媒体也多次批评,但是收效甚微,乱象依旧。

  据报道,广电总局这次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离施行之日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有主动纠错的态度,而不是把“限制令”规定的时间当作当下“滥播广告”的挡箭牌。

  其实,各家电视台的表现也是参差不齐、优劣不同的,尤其是像央视、上视等这样的大台,相对而言还是安分守己的,基本做到不敢越雷池一步,像北京卫视不但对插播广告时长进行温馨提示,还在其间安排了性格测试的游戏,使观众避免了等待中的视觉疲劳。

  当下,主管部门对荧屏的许多不良现象接二连三地发出了“整改令”,并且“限制”得越来越具体。“被动改”不如“主动改”,既然,广电总局已经下达了“限制令”,各地的广播电视部门应着手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从现在起就要以“限制令”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这不仅是观众对媒体的要求,更应该是媒体的一种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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