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信息媒介的多样化,使电话也具有了媒体的功能,在固定电话或手机上不但可以传播新闻,还可以做广告。但“电话广告”在广州引起了人们的争议。用电话向用户推介业务、做广告,在通信行业看来是多了一种经营手段,但许多用户反映受到了骚扰,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近来不断在固定电话或手机上,接到通信行业发来的业务广告。一次是在固定电话上,移动公司为其“17951”IP电话接入号做广告,还有是在手机上不断接到移动公司业务收费优惠的广告短信。广州用户反映,深受“电话广告”干扰,有时正想在家里安安静静地休息,突然电话响起,一接却是广告电话,有时接多了这样的电话真是不胜其烦。尤其是在很晚的夜里,“电话广告”扰人清梦,更是不可忍受。广州有用户投诉,他的手机近来接到广告电话,是移动公司的业务推介。手机本来是双向收费的,这样自己等于是花了钱听广告电话,觉得真是冤透了,又无处去说这个理。当地消委会认为这种现象是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地花钱,属消费侵权现象,应当予以纠正。
但通信行业有其自己的说法,既然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都可以做广告,通信行业用电话做广告也是一种为用户服务的形式,未尝不可。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和手机接受信息,消费者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被动接受,如果不接受就有可能错过真正的需求信息。手机上发布广告,使用者要为不需要的信息付费,固定电话接受信息虽不付费,但生活和工作会受到莫名的干扰,是一种侵权行为。
消费者安装电话和购买手机看做是一种合同行为。给消费者发布广告则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向服务对象服务前,必须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这种服务一则可能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二则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时间、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所以电信公司是不能擅自给消费者发布广告的。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利用电话和手机短信发布广告,取决于两点:一是电信公司有没有这个权利,二是此行为是否侵害了用户的利益。合同中没有约定用户必须接受这种“特殊服务”的证明,电信公司就无权私自“增加”对用户的“服务”,即使是个别用户接受并且希望得到这种服务,也要事先得到他们的认可。对于第二点,广告电话和短信针对特定人,电信用户在阅读、收听之前不知道是否有用,构成了事实上的强迫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公司不能随意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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