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八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八达民航代办处,下称八达公司)和洛阳金航线口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航线公司)两公司均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业务。1997年8月,八达公司注册成立分支机构:洛阳八达民航代办处金航广告部。该广告部为八达公司设计并向社会发布了一份“八达民航为您服务”的印刷品广告,其上载明的内容为免费送票、订票热线电话号码等,每年印刷投递两次,一直持续至今。1999年11月起,八达公司多次接到反映其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下降方面的投诉。八达公司调查发现其投递到一些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八达民航为您服务”印刷品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扩机号码、免费送票、订票、热线电话号码等部位被一种不干胶小标识广告覆盖。该不干胶小标识设计的色彩与原告设计的“八达民航为您服务”印刷品广告的色彩近似,其上最醒目的内容是免费订票电话:800-883-1818,还用较小的字载明以下内容:“搭乘金航线、欢乐每一天”,“洛阳金航线民航机票”。这些小标识广告上载明的电话号码是金航线公司于2000年4月24日向洛阳市电信局申请,6月7日正式开通。该小标识广告是金航线公司于7月委托他人设计和印刷的。在此之前,金航线公司散发的载有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1月1日航班、火车时刻表印刷品广告上已刊载有其免费订票电话800-883-1818.2001年4月29日晚,洛阳电视台《新视点——焦点版》栏目播放了一期题为“竞争”的专题片,该专题片报道了八达公司、金航线公司之间发生的事情,其中有一情节,记者拨打800-883-1818电话号码后,对方在记者一再追问“你是不是八达”时,回答“对”。
而金航线公司则称:一、八达公司的印刷品广告因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属违法广告;二、八达公司散发出去的印刷品广告随其散发,印刷品广告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该印刷品广告所有权已不再属于八达公司所有,八达公司诉称金航线公司侵权不能成立;三、“对”不是“是”,且洛阳电视台播放这一专题片反映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判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宣传其企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印刷品广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合法广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印刷品广告被被告印有被告电话号码的小标识覆盖属实。洛阳电视台从客观角度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予以公开报道,其制作的专题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主张原告的印刷品广告及其不干胶小标识随派送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不构成侵权,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虽然如此,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印刷品广告上所粘贴的不干胶小标识系被告所为,亦不能推定被告侵权成立。故原告状诉被告侵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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