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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侵权
时间:2010-05-21 11:15 来源: 点击:

  媒体医疗广告指的是:刊登在平面媒体或在广播电视上播出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效果的宣传广告,它是媒体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中将药品类、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类广告统称“医疗类”广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计,2003年的药品广告比上年增长了34.16%,年投放额达到127.48亿元,占广告总额的11.81 %。全国范围内近期发布的医药广告中,医疗服务广告违法律达40.86%,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律达63.54%,医药类广告的违法律高达80%。

  第二组数据是江苏省工商局广告检测中心公布的8月份南京地区媒体医疗广告违法情况:(见表1)

  从以上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媒体广告违法操作除了数量惊人外还具有以下的特点:媒体形式多样,涉及平面媒体(报纸),非纸质媒体(广播电视等);内容、形式、格调上参差不齐,总体来说这些违法广告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内容虚假;版面、节目时间长,往往占据报纸的半个乃至整个版面,广播电视上的播放形式多以电视短片、专题讲座为主,或重复播映。

  媒体医疗广告与侵权

  违法的表现形式 以患者身份现身说法、误导公众。在现实生活中,名人具有较强的个人魅力,对他们做的广告,消费者会因心理上的愉悦和信任,从而消费、购买他们宣传的产品和服务。如北京某医院就因聘请某歌星代言为其不孕不育专科做宣传而被叫停;在科普医疗知识的介绍中,变相介绍医院自身的诊疗方法并对其诊疗效果作不科学的表示;利用对执业医师的介绍文字宣传该医师能“一次性治愈某疾病”,或治愈率高达百分之多少;以人物专访的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部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医疗医药产业在我国目前还属于高回报行业,因此医疗领域成为目前社会资本比较热衷的投资领域。由于这些短期内扩张的医疗医药服务处在激烈的竞争中,它们往往急于在公众中塑造自己的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在广告投放上也就能大手笔、粗制作,较少考虑社会效益。而且医疗广告也有着自身的特点:投入少,产出大;易操作,容易钻法律和管理的空子;它所针对的对象有着较强的健康欲望和消费需求,在媒体上刊播形式多样的广告并加以重复和强化,无疑对消费者的购买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流水线式的作业方式也使得媒体在面对众多的信息时难以全部核实和确认其真实性。

  法律界定

  面对愈演愈烈的广告违规、违法行为,再用简单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要求相关当事方显然已不合适,而对其在法律上进行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先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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