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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宝”的“广告侵权”
时间:2010-05-21 11:15 来源: 点击:

  8月27日,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授权律师王嵘、光韬反驳了此前部分媒体披露的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侵犯孙道临等演员肖像权和姓名权之说。

  6月8日,演员们的委托律师向青春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分别在《新民晚报》和《解放日报》第一版报眼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做出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月14日,部分演员和他们的委托律师举办了一场新闻分布会。

  双方争端的起因,要从2003年11月15日说起。那天,上海某电视台、正大青春宝公司、上海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上海共同举办“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该电视台出面邀请孙道临等演员出席,部分演员表演了节目。演员认为那是一场“非商业性、公益性演出”。对此,青春宝授权律师认为客观情况并非如此:首先,律师公布了众多演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由焦点广告公司支付的活动费“签收单”;其次,放映了现场录像,表明当时会场上布置了大幅青春宝产品广告的标语,青春宝一子公司的领导也在座并讲了话;第三,不少演员在表演时还围绕“青春宝”品牌做了一些即兴发挥。有此三点,演员们认为这还是一个“非商业性的”会,律师认为“令人费解”。

  2003年11月28日,上海某报第三版广告版刊登《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青春宝健康三人行”大型见面会演出实录》,在此篇文字下,有约20行字高的青春宝永真片的广告;2004年1月9日,上海另一报纸广告版又刊登了《不似(是)春光,胜似春光———13位上海艺术家青春联欢会(一)》。由于出现了孙道临等人的大幅照片及文字,且出现在广告版上,众演员认为这构成了对其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对此,青春宝授权律师说:第一,这两篇文稿均不是青春宝公司委托刊登的,更未付费,因而不存在“青春宝”广告侵权。焦点广告公司已于2004年4月14日公开发表过对有关这一事情的声明,并向有关演员、上海某电视台、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及广大读者致歉。第二,这两篇文字充满了对众位演员的溢美之辞,说对他们的美誉造成伤害没有根据。同时,“青春宝”是在我国著名企业家冯根生带领下创出的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具有传奇式经历,在这两篇文稿里,名演员与名企业相得益彰,并不存在谁占谁的便宜的问题。据称,孙道临等演员曾去杭州,得到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总裁冯根生的上宾式款待。律师称青春宝公司一直希望以朋友之道解决此事,但众演员与其委托律师一起召开新闻发布会,使此事公开化,所以青春宝也不得不授权律师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但总裁冯根生仍未露面。又据了解,秦怡、王汝刚等演员始终没有参与此次“索赔”,秦怡并在2003年12月11日亲笔写下了“同意无偿宣传报道”的字样。另外,演员们给律师的“委托书”上只有9人签名,而不是13人或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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