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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布医疗广告须明示
时间:2010-05-21 10:48 来源: 点击:

  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

  另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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