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有报道称,陕西省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已被执行死刑。随后,米脂县公安局一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赵泽伟仍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切正常;陕西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发文称,陕西省检察院、榆林市检察院核实,该消息不实,目前案件仍在死刑复核中;榆林中院发布消息表示,目前赵泽伟一案正在审理中。
公检法齐发声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榆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榆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赵泽伟进行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201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伤;姜某某等七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脚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泽伟没有上诉。
8月2日,陕西高院发布消息称,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复核终结。
死刑复核
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的普通程序可能是这样的:
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
但是如果判决中有“死刑”出现,就还要经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这到底是个什么程序?别急,正义君为大家梳理一下从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后交付执行都需要经历那些程序?法律上又都有哪些严苛的要求呢?
➥审判法院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有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都没有管辖权!
➥适用对象的严格要求:
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以下情形不得适用: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程序的严格要求:
(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审查内容的严格要求: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严格要求:
▲ 提请核准程序: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总之一句话:只要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终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拍板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核准以后的,交付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由此可见,就算最高人民法院拍板了层层报送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如果在交付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后有特殊情形的,还是要停止执行或者报请最高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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