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些年,全国多数城市的房价持续处于上涨通道,这也导致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甚至毁约等违反契约精神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些纠纷诉至法院之后,一些裁判却得不到执行。导致不少当事人名义上赢了官司,实际上却输了房产。
北京市民赵女士为了一套房子,打了四场官司,历时八年,在完全胜诉的情况下,至今,这套本属于赵女士的房屋内,依然住着当年的卖家。赵女士说,2006年,她以60万的价格,从王先生手里买下了京西一套回迁房。赵女士说,王先生买这套房时,房子是30多万。当时双方签完协议之后,她立即交付了现金。房子是个期房,本应2011年5月交房,因为房价上涨,王先生感到有点后悔,所以不愿配合赵女士办理入住。
赵女士说,多次沟通无效之后,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房屋买卖纠纷,2010年,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应当配合赵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赵女士。此后,赵女士从开发商处拿到了房屋钥匙。一场纠纷在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决下,得到了完满解决。
开发商交房后,赵女士开始装修房子,但就在装修进行过程中,王先生却把自己的父母搬进了已经被依法明确认定为赵女士的房子里。“(我)去敲门,他也不开门。我当时报警了,警察也过来了。”
赵女士说,当时出警的民警表示,“你们这是经济纠纷,还是要去法院告。”随后,赵女士又打了两场要求王先生腾房的官司。2012年,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的父母在判决生效15天内搬出涉案房屋,并且应该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赵女士房屋使用费,一直支付到实际搬离房屋的日期为止。赵女士说,二审判决至今六年多,这期间,王先生的父亲在涉案房屋里去世,其母亲依然住在涉案房屋里,拒不搬离。
在法院的终审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这六年中,赵女士也多次找过法院,并通过各种渠道核实,涉案房产的执行,并不会导致王先生或其母亲无处居住。但至今,这套房屋,名义上属于赵女士合法所有,实际上却长期由王先生的母亲非法占有。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房价上涨,卖家反悔而引发的法院裁判执行困难,赵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
北京男子李某因卖房后不配合买方过户,还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履行,今年五月底,李某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4月,云南昆明男子谭某因卖房后反悔,在法院判决后,依然既不愿意卖房,又不退还房款。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强制腾退。
湖北武汉一对夫妇卖房并收到房款后,赖在房子里生活六年。在被法院司法拘留之后,两口子仍然拒不交付房屋。2016年8月,法院为其寻找好租住房屋后,对该房屋依法强制腾退。
2015年,深圳一名男子后悔房子卖便宜了,法院判决后,还是赖在房屋里拒不腾退,甚至抱着煤气罐与警察对峙了5个小时。
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今年3月底,周强再次强调,要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大家也应当认识到,破解执行难,绝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近些年经济社会急剧变迁,社会矛盾复杂多样,一些难解、甚至无解的争端与纠纷,往往被推到人民法院这一具有矛盾纠纷解决终局性的司法机关。而大量待执行的案件,仅靠人民法院有限的人力,显然难以应付。就房产纠纷而言,如何破解这其中的执行难题,就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道综合题。
2009年5月,洪女士通过司法拍卖,买下了位于盱眙县工业园区附近的一块工业用地以及土地上的厂房。然而,案外人王某、翟某、柏某等人以厂房原所有人欠其钱款为由,非法占有使用上述土地、厂房,长达9年之久。本月16日上午,在江苏盱眙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厂房的现场,指挥这次行动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红兵说,在这之前,他们也多次贴过公告,今年5月份,他们最后一次张贴了公告,声明了拒不搬迁的后果,以及限定他们最后搬迁的期限,但是逾期以后,他们仍然没有搬迁,这些人心存侥幸,认为法院只是吓唬他们。
在当天的执法现场,仍有一些人试图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两名经营户在现场因阻挠执行人员而被拘留。洪女士终于走进了属于自己的厂房,她感到十分欣慰。
南京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红兵坦承,类似的房产执行案件,尤其是强制腾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棘手的状况。
过去,遇到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基本上就属于“执行不能”了。但现在,最高法有新的司法解释。刘红兵说,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它在保障5至8年租金的基础上,对这个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社会纠纷庞杂,而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又承担着社会纠纷的终局解决的职能。每年办理四五百件案子的执行法官不在少数。刘红兵说,此前,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环节,占用了办案法官大量的精力。如今,法院与公安、银行、房管等部门联动,客观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工作最核心的两点一是查人找物;二是财产变现。过去对于财产调查,执行法官可以说是“跑断了腿”。这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不遗余力地在财产调查这个环节下功夫,法院与相关的财产管理部门建立了协作查询的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建立网络查控。
事实上,如果社会成员能充分遵守法律,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案件根本不会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正是为了应对一些社会成员违背契约精神,无视法律的权威与人民法院的尊严,而设置的一种对司法失信行为纠偏的终极途径。但是,现实中,强制执行这一维护司法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变成了首当其冲的“急先锋”。刘红兵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对解决执行难的部署安排,有着根本的、全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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