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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18-07-11 13:52 来源: 北京日报 点击:

  虽说赠与是建立在受赠双方真实感情基础上的自愿行为,但如果一方反悔,财产给了别人还能要回来吗?

  共有财产赠与无效

  案情回放

  张先生婚后结识了王女士并同居,为她支付购车款50万元。妻子李女士发现后,与张先生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购车款50万元无效。

  法官说法

  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的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即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被告张先生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她对该赠与并不认可,因此张先生的行为应属无效,王女士应当返还该钱款。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无论是夫或妻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且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案情回放

  王某家宅基地拆迁时共获得六套房屋补偿,恰逢其妻张小(化名)的姐姐张大(化名)离婚后无房可住,基于亲情考虑,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王某、张小自愿将一套房屋赠与张大,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并未附加其他条件。但张大此后将该房屋用于出租牟利,并且姐妹关系极度恶化。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并将该房屋腾退后交还自己。经查,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标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其中,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变更登记为要件;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本案中所涉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赠房屋是由张小、王某自愿交付于张大居住使用。但至今双方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未实际转移。现张小、王某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张小的诉讼请求。必须强调的是,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如果本案中的房屋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便不再具备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三种情形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案情回放

  梁某与孙某将房屋赠与女儿小梁,双方分别出具了《赠与书》和《受赠书》,并办理了公证。后来两位老人进入某福利中心养老,孙某摔倒骨折。工作人员联系小梁要求其照顾老人被拒,她表示不管父母。老人因无人照管,不得不滞留在医院。梁某、孙某先后两次将小梁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后来两位老人再次走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小梁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但是必须具备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具体到本案,梁某、孙某与小梁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但是,小梁并未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梁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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