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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集资骗局是如何传播的?
时间:2018-06-21 09:06 来源: 北京晚报 点击:

  集资诈骗就像滚雪球。街头的传单、电话里的推销、电视上的广告,无孔不入的宣传,吸引了各色人等,他们的白花花的票子,不断地附着到了翻滚的雪球上,直到日出温高,雪化成水。
  但郭亮、刘圆集资诈骗一案,展示了另一种“滚雪球”的方式,高回报的承诺,没有大张旗鼓的宣传,仅在亲朋好友间口口相传。熟人之间的信任,让这场集资诈骗的雪球越滚越大。5年间,90多人的2700多万元血本无归。
  诈骗2700多万无法偿还
  现年55岁的郭亮是吉林人,他的妻子刘圆30岁,山西人,干过出纳,两人有一个孩子。
  2010年,郭亮在北京注册了北京惠利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又注册成立北京惠利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任两家公司的法人,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做外汇理财。”郭亮说,“我和妻子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承诺保本保固定收益,一年投资年回报率13%,半年10%,三个月7.88%。”
  之后,郭亮陆续在山西、天津、吉林等地开了5家分公司,其中山西临汾的公司由其岳母娄某打理。
  刘圆虽然在公司没有具体的职务,但却是公司实际的“财务主管”。刘圆说,自己按郭亮的吩咐,对公司的每笔合同款项、客户姓名、理财项目开始和结束日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我共有五个笔记本记录这些情况,一个分公司一本。”
  郭亮说,从2012年开始,公司就处于“入不敷出”的情况,直到2015年6月,资金链出了问题,导致90多名客户的投资款2700多万元无法偿还。当月23日,郭亮带着妻儿逃到成都。逃跑前,二人将记账本和北京分公司的合同全部销毁。去成都的路上,郭亮把手机给扔了。
  一对夫妻,从最初的一个小公司,到最后的5家分公司,诈骗2700万,这场骗局如何做到让90多人“前赴后继”呢?
  让岳母和朋友管理分公司
  郭亮说,他只管分公司的经理,不管分公司的员工,郭亮这种抓大放小的策略如何奏效呢?他从说服亲友开始,先让亲友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
  山西分公司是除了北京分公司外,最早成立的,负责人是郭亮的岳母娄某,娄某是被“口碑传播”影响的第一个人。
  娄某称,自己是在女儿和女婿的反复劝说下,才同意担任临汾公司的负责人。“我一开始不同意,但刘圆和郭亮多次向我描绘炒外汇的好处,并承诺保证吸收的客户投资款安全,我才答应了。”
  虽然娄某一开始不同意,但郭亮许诺给她6%的业务提成,让其每个月最多可收入7万余元,平均下来,每个月也有2到3万元。
  随着业务的扩大,娄某找来了自己表姐韩明做公司会计。韩明先后介绍自己15个同事、亲友和邻居,投了254万元。案发前,山西分公司吸收的资金累计达3300余万元。
  崔磊是郭亮的朋友,2014年,郭亮带其考察完北京和天津的分公司后,崔磊被郭亮任命为长春分公司的负责人。在长春分公司,他自己先投了40万,接着又让自己的姑姑投了30万元,他还向自己的老同学推荐了这款理财产品,而同学又把自己母亲拉了进来,投了10万元。
  分公司会计拉11名亲友“下水”
  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搞定之后,下面的没有底薪的员工也如法炮制,放弃了打电话、发传单、摆地摊、打广告的拉业务形式,他们将目光锁定在了亲朋好友身上。
  王兰(化名)2010年被招到北京分公司做会计,“郭亮夫妻俩向我推荐了这一理财产品,我觉得收益不错,就向亲友推荐。”
  王兰也承认,她自始至终也没见过公司里谁炒过外汇,但郭亮和刘圆口中的“承诺保本保固定收益”的确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兑现,她自己投了50万元后,又向自己的姐妹哥嫂等人介绍了这一炒外汇理财产品。
  因为信任,王兰的亲友们纷纷投钱,投完又介绍给自己其他的亲友。其中王兰的嫂子金琳投了109万元后,又介绍给了自己女儿,女儿又投了16万元。
  截至案发,王兰的11名亲友相继和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理财合同,除了收回的一点利息,他们的钱全都打了水漂。
  在天津分公司,业务员张鹏入职后,没有底薪,只能靠提成,迫于业绩压力,他最先把这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赚钱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父亲,之后他又把自己的堂弟、表弟等7人一网打尽。
  在这场集资诈骗中,几乎所有的受害者都是彼此认识的熟人,熟人之间的介绍、推荐就像有了“保险”,很多受害者的手里往往只有一纸合同,而郭亮和刘圆拿钱干了什么,没人见过,没人细究,更没人质疑。
  2700万巨款去向成谜
  郭亮称,自己在北京国贸和香港有炒外汇的操盘端口,一个端口最少500万元,还雇有专业的操盘手。但在妻子口中,一个“不会玩电脑,连记账都用本子记”的人,郭亮真的拿这些人的钱炒外汇了吗?
  不管是涉案公司的内部人员,还是投资者都称没有见过所谓的端口和操盘手。进入侦查阶段后,郭亮的供述也屡屡改口。
  他先是称,吸收来的钱找人兑换成外汇后,存入其在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三和银行的个人账户,再网上登录福汇、嘉盛等外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外汇的操作。
  但侦查机关查实其并没有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后,郭亮又改口称,他吸收的资金通过一位名叫张天的人炒外汇,以现金形式直接给他,张天赚钱后返给其现金。但反常的是,郭亮称,与张天相识17年,却连他的手机号也记不住找不到。
  加之郭亮和刘圆逃跑时将账目全部销毁,“炒外汇”说法更加无从查证。
  案发后,侦查员在四川成都郭亮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时,起获并扣押现金27万元。在北京昌平,刘圆名下的三套住房也被查封。
  此外,证据显示,郭亮与刘圆曾从银行账户中提现四千余万元,现去向不明。
  被告人被认定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北京朝阳法院在今年4月,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两名被告人以房屋抵押担保、投资理财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0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决二人有期徒刑5年和4年。
  郭亮和刘圆犯的是哪一种罪呢?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时,郭亮的辩护人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郭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亮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炒外汇,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刘圆的辩护人称,刘圆对其丈夫的行为不知情,只是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丈夫用于开户,构不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郭亮集资后,未将资金用于其所宣传的外汇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在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郭亮销毁账目后逃匿。到案后,郭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刘圆除了单独或共同与郭亮将转入账户的集资款取现外,还对外宣传公司的外汇理财项目,承诺保本高息以吸引投资人投资。在明知无法返还投资人钱款的情况下,仍伙同郭亮销毁账目后逃匿。
  法院认为,郭亮和刘圆对非法集资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郭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刘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或变价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郭亮、刘圆继续退赔。(除了郭亮、刘圆和娄某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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