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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职业放贷人:成为法院常客 借贷“套路”多
时间:2018-06-19 09:58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职业放贷人,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业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胡芦丹 王先富
  浙江台州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民间资本丰厚,资金拆借十分活跃。由于正规渠道的信贷门槛太高、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有限,加上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等诸多因素,台州的民间拆借一直处于较为活跃的状态,由此带来的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
  从2015年到2017年及2018年1至4月,台州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是23538、27469、36502、12160件,标的额高达315.96亿元,占民事收案总数的近三成。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大多案件的原告都为同一“人”,一个投机者的行当——职业放贷人。
  原告:成为法院常客
  职业放贷人,就是民间俗称放高利贷者,即个人从事高息放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
  2017年年初,三门县法院就开始关注职业放贷人。该院成立了以院长汪勇钢为组长的课题组,进行相关调研并形成了《关于疑似高利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三门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原告为同一“人”的常客群体不断扩大。如2012年,该院受理的同一原告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超过5件的只有两人合计20件,而2015年为40人260件,2016年达454件,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74.6%。
  2016年至2018年5月,吴某在临海法院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128起,涉及金额140余万元。类似吴某这样的当事人,也就是疑似职业放贷人,临海法院首批共统计出56名,涉及案件1658件。
  日前,温岭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7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512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的1/3多,涉案金额近100亿元。
  据温岭法院民四庭庭长奚红英介绍,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2018年2月24日,玉环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并分别于3月2日、4月25日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两期,梳理出职业放贷人87人,涉案件2281件,标的额累计1.53亿元。今年,该院新收案件数同比增幅持续回落。3月至5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25.47%;撤诉率达36.08%。
  “职业放贷这一灰色地带存在时间长、控制难度大,我们想尝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找到有效的规制措施。”玉环法院院长董仁喜说。
  2014年以来,7名外省籍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在玉环法院共有案件数237件,前三位分别是朱某甲95件,马某某45件,朱某乙26件。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但上述原告均非玉环本地籍,有的甚至是90后,与被告年龄相差甚远,双方之间能形成借贷关系很不正常,高利贷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这些案例其实只是冰山一角。经统计,玉环法院2015年至2017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087件,同一原告起诉5件以上的有445人占5094件,最多的原告起诉次数达到101次。
  被告:大多数被套路
  周某,仅2017年在仙居法院就有13个民间借贷案子。被告张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称,自己其中一笔向周某的借款为2万元,交付款项时先扣除了利息7500元,真正拿到手只有12500元,但借条上写的却是5万元。
  30岁出头的蔡某原本是医院的护士,工作稳定,家庭幸福,2014年由于轻信他人被诈骗近200余万元。为筹措款项,蔡某经人介绍向罗某借款。2017年,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蔡某还款13万元。
  另外,在虞某起诉蔡某还款22万元的案件中,罗某也扮演了“中介”的重要角色。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罗某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达到26件,通过梳理认为其就是专门从事职业放贷的。法官结合两起案件综合考量双方的交易习惯、借款交付问题及借款事实,最终认定被告蔡某两起案件收到的实际款项为8.5万元和12.8万元,远小于原告主张的金额。
  “我的压力真的太大了,收到法院判决书那天,是我这两年过得最开心的一天。”在经历诈骗之后,蔡某十分感谢法院没有让她再一次上钩职业放贷人的“骗局”。
  “大多数被告因避债等原因,经法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让原告有机可乘,即便支付过利息或本金的,原告均予以否认,从而导致原告从借款人处可能拿了借款本息,另外又通过诉讼让保证人连本带息再承担一次。”台州中院的承办法官道出了职业放贷的另一“套路”。
  陈某是天台本地人,在天台法院,3年来以他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共有26件,总标的额高达5450万元。
  “这些案件中,有不少被告抗辩称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翻倍写的,还有的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远远高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利率。”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长洪巍透露,不少案件起诉的金额很高,最后调解下来的金额都比较低。而其中被告抗辩利息支付他人的,往往因为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对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也较为全面,但唯独出借人一栏空缺。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因此,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很多被告“喊冤”——根本不认识起诉我的原告呀!
  法院:建放贷人名录
  今年4月24日,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应每年统计更新职业放贷人名录并报中院汇总后在内网上公布,实现地区内数据共享。
  其中,对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在同一法院有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全市法院共有3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有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全市法院共有15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均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时,上述人员中累计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告,名录还会被抄送至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仲裁委等相关部门。
  该实施意见还从审判执行等多方面入手,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了严格规制:被告对主体或事实有争议一律强制职业放贷人本人出庭核实;凡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对其他案件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放贷人员有存在“套路贷”、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审执过程中发现3次以上为职业放贷人代理民间借贷诉讼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应当将相关情况抄告司法局等。
  4月23日,玉环法院与县委政法委、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人民银行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协同整治“职业放贷”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局面。目前,已向公安机关移送首例“套路贷”案件。
  5月28日,玉环法院与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人民法院协助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会议纪要》,法院将协助税务机关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这次“跨界”合作,不仅能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放贷的整治力度、提升债权人合法放贷意识,更能防止地方税源流失、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呼吁: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及经济发展,特别是高利贷、“套路贷”等不法放贷会引发刑事犯罪及社会治安问题。
  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打。
  记者了解到,规模化的职业放贷人往往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如出现不能收回借款时,会动员职业催款人上门催讨,如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去借款人家吃住,用言语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跟踪,严重的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暴力殴打,甚至实行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在此过程中容易引发双方暴力对抗,造成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近5年来,三门法院审结的高利借款引发的刑事犯罪共计24件66人,以非法拘禁罪为主。
  职业放贷行为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被告因无法提供还款依据而频频喊冤。但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法院基本判决原告胜诉。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法院判决这一合法“保护伞”实现其非法放贷的目的昭然若揭,长此以往群众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必然会产生质疑。
  为此,台州两级法院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中院和9个基层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实现全市法院数据共享的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呼吁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
  一是建立打击高利借贷及衍生违法犯罪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打击惩戒机制,法院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疑似高利借贷案件重点关注对象,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形成资源信息共享,严查高利借贷衍生的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合力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民间贷款管理办法,在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尽可能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挤压高利贷款的生存空间。如设立类似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机构,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
  三是填补相应法律法规空白。要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在行政法上授权公安或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部门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调查执法权、处罚权,把高利借贷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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