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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拒退未激活门票季卡 律师:涉霸王条款
时间:2018-04-20 09:33 来源: 北京时间 点击:

    (北京时间记者王兴悦 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自己遭遇上海迪士尼拒退未激活门票及第三方飞猪平台“不作为”的情况。迪士尼方面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说,该消费者购买的门票一经预定无法退改。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做法涉嫌霸王条款,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监管霸王商家。
    杭州的周女士称,她于今年3月30日和4月9日,分两次通过电商飞猪平台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3张“春夏畅游季卡”无限卡,总共花费约4千元,该卡始终未激活使用。不过,由于出游计划很快被取消,周女士于4月10日申请退票处理,但迪士尼方面一直以“门票一经售出无法退换”为由拒绝。之后,周女士转而联系飞猪客服,希望飞猪方面能介入并调解此事,但对方表示“只能按照迪士尼的规则办”。截至目前,周女士的退票申请依然未被受理。
    对此,迪士尼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畅游季卡一经预定便无法退改,消费者可将门票转送他人。但并非所有门票均无法退改,若消费者购买的是与酒店打包的日票,消费者可以提前三天申请退票。
    北京时间记者在飞猪平台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旗舰店看到,上海迪士尼2018春夏畅游季卡的购票须知中确实明确标明“春夏畅游季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迪士尼不能退货剥夺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迪士尼门票既不属于消保法讲的例外商品,也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我认为是可以退回的。因为退回也没有加重迪士尼的负担,这个门票只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没有消费之前不会增加迪士尼的负担,也不会给它带来任何损失。”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迪士尼门票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消费者可以进行维权。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监管霸王商家。他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消费者为几千元门票状告迪士尼这样的跨国公司,在维权上有很大难度,这还需要监管部门做出实质行动,一是消费者在程序上不太懂,在法律意识上也不是很强,二是如果消费者真启动程序的话,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方面也很难做。三是这个问题还是需要监管部门介入,汇总情况、及时反馈,监管部门也应该主动监管。”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云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说,迪士尼方面已经尽到了告知“门票不退”的义务,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兜底条款,却让双方的争执有了讨论空间,“首先园方要尽到充分提示、告知、说明的义务,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我这个票很优惠,但是卖出怎么怎么样’,消费者也要对自己的履行能力有个预判,买完后你出国了,相当于你自己的合同履行不了了,就不能再去追究人家的违约责任。”
    对于文中所提到的消费者购买门票时所使用的飞猪平台,法律专家认为,飞猪对商家有审核、监管义务,对消费者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李旻认为,如果飞猪只是纯粹的居间方,提供一个居间服务平台,那飞猪在上述案例中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销售方,就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至于向消费者赔付完之后,飞猪平台和迪士尼之间具体的过错分担、责任分担,就由飞猪和迪士尼之间的内部合同来进行相关确认。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贾路路助理分析师认为,这要根据飞猪在本案中的地位具体判断。第一种情况,如果飞猪只是纯粹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那么其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这个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判例做支持;但是如果事后经过消费者投诉,可以确定飞猪的确知道了迪士尼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屏蔽或者下线迪士尼门票信息的处理,否则就消费者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飞猪与迪士尼合作,参与了销售。这种情况,飞猪的身份就从第三方平台转变为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负责,由于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与迪士尼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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