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再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时间:2018-03-22 11:17 来源: 北青网 点击: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存在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介绍
原告小佳(化名),现年4岁。其父母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杜某抚养,其父亲张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用。但随后不久,杜某便以小佳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原告小佳抚养费35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时止。后被告按期给付了2017年2月1日前的抚养费。
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小佳因就读于南京的幼儿园,每月支付学费800余元。现原告以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其要求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
法院审理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存在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50元,但原告作为适龄儿童从2016年9月起就读于南京的幼儿园,因此产生了教育费,出现了新情况,被告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原告的需求,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教育需求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5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小佳抚养费每月650元,从2017年9月起至原告小佳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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