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出来骗迟早要还的。”当邓某某的骗术被识破后,其便与曾某某签订一纸《诈骗还款协议》,打算对所骗款项进行“分期付款”。邓某某并未按协议履行,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履行协议。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别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曾某某要求邓某某按照《诈骗还款协议》进行还款的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
●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邓某某向原告承诺能够帮助原告的女儿上军校,由于爱女心切,原告便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欣然应之。
●2012年2月27日,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作为手续费。后来,由于女儿上军校一事迟迟未能得到落实,原告才怀疑自己被骗,继而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诈骗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我邓某某现已归还曾某某诈骗款拾万元现金,剩下贰拾万,4月底还拾万,5月底还拾万。如果到时未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在协议上签字并摁印。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后,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协议上载明的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诈骗还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履行协议书的内容。
以案释法
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诈骗还款协议》究竟有无效力?被告是否要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诈骗还款协议》实质上是原、被告对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告银行账户上转账30万元的事实确认以及达成的借款、还款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借款的金额、归还期限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庭审中,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相关证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
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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